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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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6年7月22日,李某某与智晟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智晟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的一套商务办公楼803号房屋,支付购房款1086266元。合同约定智晟公司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详细规定了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初始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案件过程
智晟公司在2017年6月21日向李某某发出了《入住通知书》,并提交了双方签署的《交屋手册》,显示房屋在合同约定日期前已交付。然而,李某某认为房屋交付时间存在争议,并对智晟公司逾期办理初始产权登记提出了异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智晟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才办理初始登记,明显逾期。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由于李某某未能证明智晟公司逾期交房的事实,法院对其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但智晟公司逾期办理初始产权登记事实明确,需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关于李某某要求恢复层高的请求,法院认为其购买时已知晓房屋实际情况,并已收房使用,因此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交屋手册》系伪造,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霖得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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