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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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4年年底,邢某刚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人何某忠借款80万元,并约定以房屋作抵押,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双方商定,何某忠先支付60万元,待抵押房屋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20万元。然而,何某忠在实际操作中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12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仅为48万元。此后,邢某刚如期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共计18万元。然而,因无力还款,邢某刚将抵押房屋过户他人,并外出躲债。何某忠随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隐瞒了实际借款金额,仅以合同约定的80万元为依据,要求邢某刚偿还借款。
案件过程
2015年12月,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何某忠的诉求,认定邢某刚借款80万元,扣除担保人已还款部分,判决邢某刚等人偿还何某忠共计75余万元。此后,部分款项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被偿还。然而,2019年8月,因邢某刚的申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中何某忠隐瞒了部分事实,构成欺诈。经过再审,法院于2020年3月撤销了原判决,重新认定邢某刚的还款义务。
2020年4月,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在核查相关线索时,发现何某忠的行为涉嫌诈骗,于同年7月立案侦查。何某忠主动投案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因“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
案件结果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批准了检察机关撤回对何某忠的起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检察机关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最终,何某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发现需要撤回起诉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认为撤回起诉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
霖得泓言
此案件突显了民事诉讼中的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罪之间的法律界限。民事诉讼欺诈行为若成立诈骗罪需具备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一是必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尽管民事欺诈可能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但若未能满足刑法中对诈骗罪的严格构成要件,则无法以诈骗罪追究刑责。这也提醒我们,在涉及合同纠纷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争议。霖得泓律所建议,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或处理借贷关系时,应详细记录交易细节,避免因信息不全或隐瞒事实而陷入法律纠纷。
如果您遇到了涉及借款纠纷或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法律问题,请联系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4006606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