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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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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获缓刑一年

案件背景

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刁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斗,导致张某某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刁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随后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2012年11月21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刁某某赔偿张某某50000元,并获得谅解。

案件过程

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刁某某,同时,张某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过程中,刁某某承认事实,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充分证明了刁某某的犯罪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刁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且表现出悔罪态度,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

判决内容

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霖得泓言

此案件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公正性和灵活性。刁某某在伤害他人后,积极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表现出悔过之心。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赔偿行为,最终判处缓刑,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兼顾了人情。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也为其他案件提供了参考。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67条:自首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72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 第73条:缓刑考验期的规定。

  2024-04-01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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