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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解读樊某集资诈骗案:公安立案时间成“案发”关键节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诈骗案件屡见不鲜,集资诈骗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形式,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还给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在此背景下,法律对集资诈骗罪的判定和量刑标准愈加严格。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与集资诈骗罪有关的经典案件——被告人樊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判刑一案。在这个案件中,关于“案发前归还”这一问题产生了争议,法院的最终裁定引发了广泛讨论。

 

案件背景

2021年3月,樊某注册了中建新材公司,并通过虚构合作开发项目、伪造企业印章等手段,发布虚假融资产品宣传,吸引了11人投资,总金额达381万元。到2021年8月,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开始调查。令人意外的是,樊某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之前,就已经将吸收的资金全部归还给了投资人。

然而,这一“案发前归还”的情况引发了司法界的争议。是否在此情况下,樊某仍应构成集资诈骗罪?不同的法律观点对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的解读,最终,法院如何裁定呢?

 

法律解析:何为“案发”

在集资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案发”时间是一个关键问题。对于“案发前归还”的处理,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立案说:这一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中的“案发”应当以公安机关立案时间为准,只有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案件才算正式发生。在此基础上,如果犯罪人能够在立案前归还集资款,那么这笔金额应当从最终的诈骗数额中扣除,从而可能影响其罪名的成立或者量刑。

发现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案发”是指犯罪行为被发现的时间,包括被害人报案、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发现犯罪事实的时间。这一观点强调,虽然行为人可能归还了集资款,但如果案件已被发现并且行为人没有主动返还,则仍应以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立案说”的观点,并认定公安机关立案时间为案件“案发”时间。根据这一观点,虽然樊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归还了全部款项,但由于案件已经被立案,樊某的集资诈骗行为依然成立。

除了集资诈骗罪,樊某还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直接触犯了《刑法》第280条规定,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与集资诈骗罪为“牵连犯”,即一个行为既触犯了多个罪名,需要根据其中的重罪定罪量刑。

 樊某集资诈骗案:公安立案时间成“案发”关键节点

案件裁判

初审法院认为,樊某在案发前已全部退还集资款,但案件的“案发”时间应当以公安机关立案时间为准,即8月25日。因此,樊某的行为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罚款10万元。

但樊某并不服判,认为由于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退还资金,应当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另一种法律观点,即“案发前归还”应当扣除所退还的款项,从而影响集资诈骗数额的计算。法院最终判定,樊某因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1万元。

 

霖得泓言:法律,既是护航,也是警示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打击金融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上海霖德泓律师事务所中处理过多起企业集资诈骗案的李律师说到: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法院对于“案发”时间的认定非常关键。在类似案件中,法律不仅需要严谨、细致地认定案件发生的时间,还要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犯罪人的态度来确定量刑标准。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考虑到行为人是否在立案前主动归还集资款项,从而减轻其罪责。“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集资诈骗还是其他类型的金融犯罪,都不容忽视。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合理、合法地保护自身利益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企业和个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避免走上违法的道路。对于遇到类似问题的企业或个人,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随时提供法律支持与咨询4006606869,帮助客户解决金融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2025-01-21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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