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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有明法而不议,得泓有甘霖而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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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霖得泓律所解析:立案监督机制的完善

9月19日至2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讨会上,如何规范立案、撤案检察监督,成为与会专家学者讨论的热点。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雷认为,立案、撤案监督是关系到侦查程序司法控制的入口与出口之重大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完善。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成为犯罪嫌疑人很容易,但及时从刑事司法程序中摆脱,去掉“犯罪嫌疑人”的标签却异常困难,程序通道严重阻塞。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将撤销案件限定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16条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立案的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不能撤销案件,只能终止侦查。

程雷介绍,司法实践中大量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侦查机关普遍将案件挂起来,侦查无限期存续,犯罪嫌疑人可能终身带着“犯罪嫌疑人”的标签,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遥遥无期,“程序即惩罚”,而且极有可能是终生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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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完善的角度,程雷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增设侦查期限制度,超过侦查期限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行使法律监督权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这种制度设计,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针对经济犯罪的挂案清理工作已经积累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可供参酌。对于立案监督,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3条仅规定了追诉犯罪倾向的不立案监督,对于及时开释无辜价值面向的立案监督没有明文规定,尽管检察机关对于错误立案的案件可以等到起诉阶段通过不起诉加以叫停,但漫长的侦查阶段对企业、个人的权利干预显然已成为监督盲区,况且不少案件根本不会走到起诉阶段,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不立案监督。

湖南大学教授谢佑平建议,应建立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撤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抑制错误立案。具体做法包括:搭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立案信息共享平台,适时掌握侦查机关立案信息;建立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的立案报备制度和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审查制度,对于错误立案,赋予人民检察院责令侦查机关案件撤销权,侦查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撤案通知,应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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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教授万毅建议刑诉法增加关于人民检察院“撤案监督”和“监督终止侦查”的规定,以填补立法漏洞。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计划认为, 应当将立案(撤案)监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予以立法确立,实现立案(撤案)监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制度化、同步化、常态化。而通过这一机制,有利于实现立案程序控制、提高侦查取证的合法性与充分性,有助于协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案件背景

立案监督机制的完善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通过深入探讨和制度创新,可以有效防止错误立案,保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上海霖得泓律所将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法律发展,为建设更加公正的法治环境而努力。我们相信,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平与正义。

如果您需要法律援助,请联系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4006606896,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2024-09-25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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