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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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两子一女,长子英年早逝,留下孙女小余。2022年5月,余老伯去世。其女儿在葬礼上出示了父亲于2018年1月立下的自书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其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将由女儿继承。王阿婆也认可了遗嘱的真实性。然而,长子的大儿媳不同意,认为小余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主张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件过程
大儿媳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她认为小余作为未成年人,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遗嘱未为小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无效。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余老伯的继承人为其妻子王阿婆、女儿、小儿子和孙女小余。尽管有遗嘱,遗嘱没有为小余保留必要份额,故调整继承份额。
二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本案中,余老伯立有有效遗嘱,应按遗嘱处理遗产,由女儿继承。法院驳回小余的诉讼请求,确认遗嘱有效。
案件结果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余老伯的遗嘱有效,遗产按遗嘱分配给女儿。法院解释,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且“必留份制度”不适用于代位继承人。
霖得泓言
本案强调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特别是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必留份制度”,旨在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但此规定仅适用于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不包括代位继承人。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必留份制度”的限制,但此限制仅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有效,而非代位继承人。对于代位继承人来说,法院在处理遗嘱继承案件时,依旧以遗嘱为准,确保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和落实。这一原则有助于澄清遗产分配的法律界限,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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