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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张某债务纠纷案因举证责任不足被驳回

案件背景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6年1月26日和3月10日分别立下两张欠条,共计欠款276300元,因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欠款。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歪曲事实,双方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即使有,也仅欠13300元且未到还款期。

案件过程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妻妹。被告于2006年1月26日立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暂欠结帐款:贰拾陆万叁仟元正”。2006年3月10日又立具欠条一张,内容为“结帐结下欠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被告承认欠条的真实性,但对欠条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称双方无医疗器械生意往来,欠条系为避免家庭矛盾而签署。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欠条,但因其拒绝陈述该债形成的事实,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未完成其举证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霖得泓言

此案凸显了举证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根据我国法律,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原告提供的欠条虽有其真实性,但其拒绝陈述欠条之债形成的具体事实,导致其举证责任未完成。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此案提醒我们,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是胜诉的关键。

相关法规

  •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确保了诉讼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也提醒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以避免不利的诉讼结果。

  2024-04-12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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