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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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2年5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XX和彭XX酒后行至某小学附近,遇见行经此地的被害人汪某。李XX和彭XX强行将汪某拖至旁边的草坪里,不顾汪某的强烈反抗,采用掐脖子、按手等暴力手段轮流对其实施强奸,致使汪某受轻微伤。事后,二人逃离现场。次日,李XX和彭XX在某石材厂被抓获归案。
案件过程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XX和彭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展示的证据包括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物证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这些证据真实、有效,足以证明二人的犯罪行为。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和彭XX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实施轮奸,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15条、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被告人彭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霖得泓言
此案件再次强调了法律对暴力犯罪的严厉打击与惩处。李XX和彭XX在实施严重侵害行为后迅速被抓获,并在法律的审判下得到应有的惩罚,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及时性。霖得泓律所认为,通过严惩此类严重犯罪行为,不仅能够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权益,还能对潜在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确保法治的权威与尊严。这也提醒公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在夜间独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共同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强奸罪的规定。
第15条:犯罪的处罚规定。
第67条第三款:自首和立功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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