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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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第三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钱某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案。孙某作为债权人,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因仁和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该案是新《公司法》施行后,首次认定多次股权转让的原股东需承担补充责任。
案件过程
孙某曾向仁和公司追讨欠款,但因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法院终止了执行程序。孙某随后申请将仁和公司的原股东张某、王某、李某、赵某追加为被执行人。被告以出资期限未到和代持股权等理由进行抗辩,法院在审查后决定对原告的申请予以支持。经过调查,仁和公司在多个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原股东需承担对未缴出资部分的补充责任。
案件结果
海淀法院判决追加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为被执行人。根据判决,被告赵某应对钱某未按期缴纳的897万元出资承担责任,王某对2093万元承担责任;如赵某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由李某承担补充责任,李某不足时则由张某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依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股东在出资期限内的责任。
霖得泓言
此次案件展示了新《公司法》对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立法意图。法院充分考虑股东出资义务和债权人权益,通过明确股东的补充责任,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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