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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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重庆群洲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因使用伪造的公章签订合同,引发了纠纷。梁某,作为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因伪造印鉴罪被判刑。重庆群洲公司主张梁某伪造公章并以此签订合同,要求合同责任由梁某及受托人朱某承担。而朱某则以公司名义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双方因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过程
案件中,重庆群洲公司主张其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梁某未经授权使用伪造的公章,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认为该行为无效。然而,最高法院查明,编号为“5001021801XXXX”的公章在公司多项经营活动中均有使用记录,且公司未对其使用提出异议。特别是在一系列项目合同和诉讼中,该公章长期被使用且公司默许。因此,法院认为重庆群洲公司对该公章的存在和使用是明知且认可的。
重庆群洲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了相关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主张梁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然而,法院审查发现,重庆群洲公司在过往多次商业活动中,认可并使用了编号为“5001021801XXXX”的公章,且从未对其有效性提出异议,因此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重庆群洲公司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尽管重庆群洲公司声称公章系伪造,但在明知公章存在和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该公章被用于商业活动,因此应视为公司对该公章的使用默认和知悉。朱某代表云南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行为,属于公司授权的合法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相关法规
本案涉及《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要求企业刻制印章时应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并进行印鉴备案。虽然该规定对印章管理进行了明确要求,但部门规章并不能否定“私刻公章”的法律效力。一旦企业对外使用未经批准备案的公章签订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企业内部公章管理不严、对外长期使用的情况下,公章的法律效力不可轻易推翻。
霖得泓言
本案突显了企业在管理印章时应高度重视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任何形式的印章,无论是否经过备案审批,一旦被用于签订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都有可能产生法律效力。尤其是在公司知晓或默认使用的情况下,更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章管理的松懈会使企业面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与风险,因此,企业在使用公章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加强管理,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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