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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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1年6月,康大环卫公司聘用年满68岁的蔡惊从事保洁工作,并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协议约定蔡惊为公司提供劳务,月报酬为880元,协议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双方明确了劳务标准、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内容。蔡惊随即开始工作,负责公路清扫及垃圾捡拾。然而,在2022年3月,蔡惊在工作中遭遇交通事故并受伤。事后,蔡惊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该伤害为工伤,但康大环卫公司对此决定不服,提起了诉讼。
案件过程
康大环卫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蔡惊在签订协议时已年满68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应享有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明确了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此外,公司还援引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指出只有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工伤。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蔡惊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为农民工,受聘从事保洁工作,在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伤,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法院驳回了康大环卫公司的诉讼请求。
康大环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康大环卫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康大环卫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认定,蔡惊在工作中受伤,尽管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为进城务工农民,依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人社局对其工伤的认定有效,公司主张与蔡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的,仍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霖得泓言
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护,即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仍有权利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时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特别是对于进城务工农民这一特殊群体,法律进一步拓展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确保他们在城市中工作时能享有平等的工伤待遇。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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