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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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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的提前履行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案件背景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修订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修订是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最大规模的修订,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涉及多个方面的商事司法,特别是对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修订后的首个案件,北京西城法院在2024年7月1日适用新规则,审理了一起涉及股东张某出资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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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程

原告李某曾是某文化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拖欠工资,李某在2023年1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然而,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李某的工资,导致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文化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李某随后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大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张某持有公司60%的股权,但其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法院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4条规定,作出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履行提前缴纳出资责任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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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北京西城法院适用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认为某文化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因此判决股东张某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霖得泓言

新《公司法》明确了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不能继续享有期限利益的规定,它平衡了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这一规定不仅有效地防止了股东通过拖延出资期限规避责任的行为,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未来,在公司法的适用过程中,如何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将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相关法规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024-08-12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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