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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罚相当:检察监督助力小微企业获公正处理

案件背景

胡某某在某商业广场经营饰品销售,有消费者投诉其用消费券误导购物。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后,发现胡某某在举行有奖销售活动时未公布必要信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胡某某处以30万元罚款。胡某某认为罚款过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超过起诉期限未获立案,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件过程

某区检察院调查发现,胡某某确已超过起诉期限,但其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退还购物款并取得谅解。检察院认为,罚款30万元过重,遂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胡某某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予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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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意见

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无误,但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的问题。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胡某某的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处理。

监督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检察建议,重新对胡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胡某某亦表示接受。此案通过公开听证和检察监督,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霖得泓言

胡某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其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整改,社会危害性不大。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30万元罚款的决定,明显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和相关裁量基准。检察机关的介入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重新审视处罚决定,最终作出更加合理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同时也保护了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4-07-23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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