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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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浙江省某县综合执法局发现。2020年9月18日,执法局依据《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尽管公司此前没有类似违法行为。执法局通过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21年5月7日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本金和加处罚款共8万元。
案件过程
某县检察院在处理非诉执行监督案时发现,该行政处罚存在“小过重罚”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发现某集团公司在被巡查当天即整改,且此前没有类似违法行为。执法局在公告送达过程中,未告知公司有听证权利,且直接公告送达相关文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监督意见
县检察院认为,执法局的处罚决定未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存在同案不同罚的情况。此外,执法局在送达程序上违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检察院建议执法局重新审查处理,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最终,执法局采纳了检察建议,重新审查后对公司罚款1万元,并提升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监督结果
通过该案的处理,检察院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构建了“小过重罚”数字监督模型,全市共检索出81条“小过重罚”线索,涉及企业66条,个人15条。案件的监督处理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减少了行政争议。
霖得泓言
本案中,某集团有限公司虽然违反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但其违法行为性质较轻且无前科记录。执法局未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作出过重处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此外,执法局未按法律程序告知公司的听证权利,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检察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了执法不当行为,保证了执法的公平公正,体现了法律对轻微违法行为应适当宽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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