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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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贵州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药业”)与贵州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制药”)围绕“百草妇炎清栓”药品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贵州药业声称自己是中国唯一合法生产该药品的厂家,并以此为依据向贵州制药的合作伙伴发函警告,要求其停止与贵州制药的合作,并在市场上发布声明函,指控贵州制药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和销售该药品。
案件过程
贵州药业向贵州制药的合作伙伴发送《法律告知函》,称其为唯一合法生产“百草妇炎清栓”的厂家,要求停止与贵州制药的合作。此外,贵州药业还发布《声明函》,声明其为受法律保护的唯一生产厂家,并指责贵州制药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和销售该药品,所有参与此类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将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声明被认为包含不实陈述和无依据的指控,给贵州制药带来了严重的商业信誉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发函警告等方式进行私力维权,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如披露客观事实、提示法律风险等。贵州药业的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私力维权范围,构成了商业诋毁。法院判决贵州药业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贵州制药100万元的损失,同时在报纸上发布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霖得泓言
本案表明,企业在进行市场竞争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私力维权手段。超出合理范围的维权行为,不仅无法保护自身利益,反而可能因商业诋毁行为而遭受法律制裁。在法律框架内,企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合理提示法律风险,切勿以竞争为名行诋毁之实,从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